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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起来可以说,中国似乎在法治民主上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
进入20世纪,潜藏在国父一辈的联邦党人那里的帝国理想以及整个19世纪所发生的美国经济奇迹,使得这个新生的大国不再满足于国内安全和本国宪政,而开始将战略眼光投向欧洲母国乃至于整个世界。一战中设立的有关军事与情报机构在战后遭到裁减和经费压缩。
超级总统制迫使美国精英层严肃思考如何从法治原理上加以回应和规训。当然,NSC体制属于美国政治中的高位政治(high politics),是其国家理性的重要制度承载,是总统决策和总统意志执行的重要管道,也是美国推行全球战略的有力工具,但它只有在自由政体的结构之内才能真正相对安全、高效地运转,缺乏自由传统支撑的优良政体这一宪政前提,NSC很可能演化为其他国家曾出现过的个人独裁与专制的利器。(2)综合咨议层:NSC的正式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包括法定成员和总统特许成员。而NSC内部也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要素:一是由总统、副总统及军事部门、行政部门领导人联合组成的正式委员会。然而华尔街危机、罗斯福总统新政和珍珠港事件的接连发生逐渐改变了美国人的安全观念和世界意识。
除了当面重申总统对NSC的绝对领导权之外,杜鲁门还通过冷宫式处理的方式弱化军方代表的政治野心,这表现在其尽量不召集委员会会议而更多依赖非制度化的私人顾问和小圈子解决问题,即使会议获得召集,杜鲁门本人也常常缺席,导致会议无法做出接近决策性质的建议,杜鲁门则保留充足的事后否决权。总统的国家安全委员会:NSC的演化与定型在1947年《国家安全法》中,NSC的基本职能被界定为向总统提出有关国家安全的内政、外交和军事政策的综合意见,以便能够使这些军事机构和政府各部门在国家安全事务方面更有效地协调。中山先生曾说:欧美诸国有行民主立宪者,有行君主立宪者。
但是所谓国家体制和政权组织,不外是各种社会的力量的相互关系的具体表现,也就不外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表现。任何东西,都不是能拿一个简单的定义充分地说明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所谓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是就各种社会力量的基本的相互关系和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一般的事实而言,并不是把一切个别的、局部的事实,全部包括在内。即给予过去被剥夺了选举权的传教士、白党分子以及一切过时的人,和不参加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人们的选举权。
相反地,在苏俄则在《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中,曾明白宣称:任何政权机关都不能有剥削者插足的余地。为了更加彻底地、深入地说明起见,应该略加如下的补充。
所以《建国大纲》第二十三条规定: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颂布之,第二十五条规定: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1946年,任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兼宣传部长、《新华日报》社长。抗日战争胜利后,任中共代表团顾问,参加国共谈判。孙中山先生给宪法所下的定义则为: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
拉萨尔氏在他所著:《关于宪法的本质》中,曾指出宪法是什么?这一问题,而加以解答说:大炮!这就是宪法。这并不是新宪法颁布以前,已经存在的事实,而是必要和可能实现的事实,但为应该修改的旧宪法的条文阻碍了它的实现。俄国革命后一九一八年所制定颁布的苏俄宪法,也曾列《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他所说: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够建设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
因为宪法是死的条文,宪政是活的事实。欧战后,各国新宪法关于保障人民权利,莫不有着繁密而具体的规定。
这就是说,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就是事实上所实行的宪政,而事实上所实行的宪政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但这决不是说宪法完全无用,宪政可以不要宪法。
纲领上说的是还没有的东西,是要在将来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在后一种场合,要求宪法的修改。1939年春去重庆 ,作为中国救国会领导人之一从事民主宪政运动。因而一个国家的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制度、组织的基本法。[iii]他又说:这个宪法记载了无产阶级群众反对国内和全世界剥削者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形式固不能创造内容,决定内容,但却能表现内容,影响内容。
其次所谓已经获得,并不只限于完全实现的,连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实现,但为一切旧的力量和制度,特别是宪法所桎梏、束缚和阻碍而未曾实现的部分,也包括在内。所以,它是把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手续固定下来。
进入专题: 宪法 宪政 。但一经决定,便应颁布,施行,不应搁置。
因此,有良好的宪法,虽未必有良好的宪政。我们在《宪法与宪政运动》一文中,曾说: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形态,也就是说宪法是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事实上,有些国家的宪法,也就没有把它规定进去,象法国一八七五年的宪法和德国一八七一年的宪法。形式固不能离开内容,内容也不能没有形式,严格地说,形式不外是内容的一部分,我们不能想象会有无形式的内容存在。中山先生所以批评中国的立宪派,也就是因为他们把宪法当做万应膏,要凭白纸黑字的宪法,改变已经存在的事实,而不顾及何以实现宪法,何以运用宪法,何以拥护宪法。[v] 这都是指明宪法并没有创造宪政的力量。
制定宪法应该慎重,应该有准备工作,这是不待说的。政权应当完全地、绝对地属于劳动群众和他们的全权代表机关。
例如,苏联新宪法[vii]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表选举采普选制,凡年满十八岁之苏联公民者,不分种族及民族、不分性别、不分信仰、不分程度,不问居住期限,不问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及过去活动如何,均有权参加选举。在前一场合,宪法变成了具文。
有人说:宪法是规定政府的重要职权,人民基本权利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根本法(詹姆士)。(《革命史》),即宪法表现的力,是君主以外的力。
[ii]即宪法表现的力,是剥削者以外的劳动群众的力。所谓国家的构成,就是国家体制(在社会主义的苏联,则连成为国家的基础社会制度也规定在宪法内),政权组织(如依中山先生权能分开的学说,则主要是治权组织)。民约论者把宪法看作创造宪政的社会契约,和空想的社会主义者要依据自己在书斋里所拟的计划,创造一个理想的社会一样,完全是非的见解。张友渔(1898~1992),山西灵石人,原名张象鼎,字友彝。
第一,宪法是形式,宪政是内容。,宪法和宪政的完全一致,只是理论上可能,而在事实上,他们中间却常存在着差异和隔离。
他的意思是说大炮是力,是强制的工具,所以是宪法,换句话说,宪法就是力,就是强制的工具。所以我们绝对不应该因为有些国家的宪法没有规定关于人民权利的保障,而把它排斥在宪法的含义之外。
我们这样解答什么是宪法?这一问题,虽然已不是仅从形式方面来看宪法,而是相当指出了它的实质,但这不够彻底,不够深入。最后,应该要说到的,是宪法既然是宪政的表现,宪法既然是为了宪政而存在,则制定宪法,便应立刻实行宪政,如不能实行宪政,又何贵乎制定宪法?宪法不是装璜品,也不是奢侈品,搁在那里供人赏玩,供人消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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